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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樊崇义:律师独立出庭资格认证制度是司法改革之举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京都律师(ID:jingdulvshi),不代表本公众号的观点。


导语

2018年8月17日下午,京都刑事律师独立出庭资格授予仪式暨刑事辩护专业化建设研讨会在北京总部召开,并吸引了来自法律行业的专家、律师、媒体等近百人参加。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对京都刑事律师独立出庭资格授予仪式做精彩总结。以下内容根据樊崇义教授现场讲话整理。


首先表示两个祝贺,祝贺十位律师获得首批独立出庭的资格,祝贺田文昌主持的京都律师事务所迈出改革的步伐。


对这个步伐,集中到一点,就是对独立出庭资格认证的定位和定性,田老师(田文昌律师)发表的演讲,好像把这个举措定位成一个内部质量控制之举。当然从改革的角度来讲,要低调,要谨慎,这是对的。但是,听了江老师(江平教授)和各位的讲话,我的心情和立场马上有很大的变化,联想到了很多很多,究竟这个改革的科学性和正当性在什么地方,要集中阐述这个问题。


▲樊崇义教授


第一点,这次改革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有其历史的根据。大家知道西方世界,特别是在英国,有出庭律师和不出庭律师、大律师和小律师之分。我去英国多次,大小律师都接触过。有人终其一生没有拿到出庭律师的资格。英国把出庭律师的资格作为一个等级非常高的资格。


我国的律师分级最后不了了之。有支持和反对的,我是支持的。每个行业、每个职业都有一个等级,人都有一个奋斗的目标。律师为什么不分等呢?大律师和小律师、出庭和不出庭的律师都吃大锅饭,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所以我说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律师分出庭和不出庭的,或者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就像教授一样,有些人也许奋斗一辈子也不能成为一级教授。


第二点,随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检察官都在列权力清单,责任到人,实行司法责任制。为什么律师要吃大锅饭呢?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律师如何改革,要不要实行一种激励机制,分出等级,分出档次?所以,我的第二个观点,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改革不仅仅是一个内部质量控制之举,是司法改革之举,政治的站位要高一点。


第三个观点,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作为刑诉的专业老师,我对律师制度的改革积极主张推广有效辩护制度和无效辩护制度。在各个场合的讨论下,一提到这两个制度的实施,很多人认为这不符合中国的特色。他们的观点是:中国才有多少律师,找律师都找不出来,还要实行有效和无效?一个是刑事辩护有风险,再就是律师人数很少,案多人少,所以在中国不能实行。我认为这是一个悲观的看法,我甚至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看法。


为什么不能实行有效辩护制度和无效辩护制度呢?人家委托你,出了庭,你没有尽到职责,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失,就构成辩护无效,应该构成上诉和抗诉的理由,也可以发回重审。为了这个问题,2015年我去了美国三次,考察了七八个州,都是实行这样的制度。为什么中国就实行不了呢?所以我说这一场改革是为有效辩护制度和无效辩护制度的实施奠定了一个组织的基础,这个问题要站在这个基础上来看。


第四个观点,京都此次改革是打造专业化之举。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庭审实质化、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制度结构发展和改革都要求律师走专业化之路、等级之路。这样才能让案件的质量在组织上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第四句话就是这一场改革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举。


一个是司法改革之举、一个是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制度之举、一个是打造专业化之举,这是我对京都此次独立出庭资格认证制度的评价。


在此,我提出两个希望。第一个希望,京都要把这个举措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一个长效机制。要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通过培训、传帮带、考核让更多的人拿到独立出庭资格。


第二个希望,评审机制要开放,要吸收当事人参加,要吸收专家和学者参加,组成评审委员会。


一个是形成一个长效的机制,一个要对外开放。希望京都通过这个改革形成一个可推广的经验,推向全国,助力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在我国产生更大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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